茶品外包裝無標簽 被判退貨十倍賠償
昨日,皇姑區人民法院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庭發布案件判決結果,銷售茶品的經銷商因此被判給消費者退貨,并進行十倍賠償。
茶品外包裝無標簽標識
消費者索十倍賠償
2016年1月13日,沈陽消費者李某在皇姑區一家工藝品經銷店購買了中國云南普洱印級圓茶2塊,單價1560元,共支付3120元。
購買后,李某發現茶品外包裝僅標注“中國云南普洱印級圓茶,茶之陳出品,1117”,并沒有張貼任何標簽標識。
之后,李某對所購茶葉進行了檢測,發現其農藥含量超標。
李某認為,預包裝食品必須要有中文標簽,而且需要符合《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否則視為不合格食品。
而他購買的茶品不僅農藥含量超標,外包裝也沒有張貼任何標簽標識,屬于不合格產品。于是,李某在2016年2月末將工藝品經銷店起訴到法院,要求退貨并進行十倍賠償。
銷售商未盡審查義務
被判退貨十倍賠償
皇姑區人民法院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庭審理此案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對預包裝食品標簽應當標注的內容均作了規定,除了工藝品經銷店銷售茶餅中標注的產品名稱,還應當標明生產者名稱、地址、日期標志或保質期、產品標準代號、生產許可證編號等界定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但工藝品經銷店在其出售的茶餅中均沒有標注,違反了上述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的規定,工藝品經銷店作為銷售者,有義務對商品標注內容進行審查,但其并未盡到嚴格的審查義務,導致李某作出錯誤的購買行為。
昨日,皇姑區人民法院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庭發布案件判決結果,一審判工藝品經銷店給李某退貨,并進行十倍賠償。